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山東省快遞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Provincial Expres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PE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全省具有資質的從事快遞服務的企業,以及相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搭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流平臺,提供快遞行業信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快遞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快遞行業自律,規范快遞行業經營服務行為和市場秩序,推進提高快遞服務水平;密切聯系和快遞行業相關的行業、機構,吸收發展關聯企業入會,共同促進,合作共贏,積極為山東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郵政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山東省快遞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濟南。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以下業務:
(一)貫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根據快遞業的特點制定行規行約,促進和維護快遞行業的良好發展;督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政策;
(二)調查研究全省快遞業在執行行業政策和經營發展方面的問題,為政府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提供咨詢服務,提出意見建議;
(三)代表本行業協調會員企業與消費者、其他組織的關系,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建議和正當要求,維護行業信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信息渠道,開發信息資源,創辦相關刊物,收集整理國內外快遞市場和經營管理、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資料信息,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五)組織會員間的協作與交流,加強國內外同行業交流與合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面向社會征求客戶意見,反饋客戶信息,引導企業不斷改進快遞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滿足客戶需求;
(六)強化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快遞業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對會員間的非正常、非規范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管理和協調。
(七)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究、學術論壇、業務培訓、業務考察等,提高快遞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八)承擔政府交辦和會員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包括:相關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愿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自愿加入協會,并在本協會注冊登記;
(三)在我省快遞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山東省快遞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協會的信息服務、咨詢服務、培訓服務及書刊、資料等;
(二)協會依法提供的相關權益保護;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服從本協會協調管理,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
(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四)支持并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六)按時繳納會費;
(七)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協會的宗旨、工作方針和目標任務,制定和修改快遞業行規行約;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以及內部獎懲;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費數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暫不設立常務理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思想健康,為人正派,辦事公道;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規定,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